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723号
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东公嘴村。
被告: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路2549号。
被告: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区文化西路166号21内202号。
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本明
人民陪审员 胡秀郁
人民陪审员 吕世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