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集团有限公司

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723号

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东公嘴村。

被告: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路2549号。

被告: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区文化西路166号21内202号。

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本明

人民陪审员  胡秀郁

人民陪审员  吕世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