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赛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曹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2015年7月28日庭审释明,上诉人***表示接受原审法院对本案财产损失及租金损失的判决,并就房屋修复损失要求另案向***主张权利,故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
代理审判员熊燕
代理审判员周喆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卞耀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