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372号
原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恒兴花园秀杉苑4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经理。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经理。
被告:遵义市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
被告: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镇新区开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经理。
被告: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冯天焱,经理。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经理。
原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