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能投商贸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下称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遵义道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道桥物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1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能投商贸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下称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重庆能源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FBQU60。
负责人:李诗伦,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道桥物资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建工路四局三公司23幢6层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30754631J。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道桥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开投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93525312。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道桥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黔03执22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道桥集团公司、路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加理由:道桥物资公司原系道桥集团公司100%控股的一人公司,现为路桥公司100%控股的一人公司,路桥公司现为道桥集团公司100%控股的一人公司,在道桥物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作为一人公司原股东的道桥集团公司及现股东的路桥公司应对道桥物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查本案过程中,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验资报告等资料,主张其公司财务、财产与道桥物资公司各自独立。
本院认为,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道桥集团公司、路桥公司为(2021)黔03执226号案件被执行人,经审查其追加理由:一、申请追加道桥集团公司为执行案件当事人。道桥集团公司现并非道桥物资公司股东,与道桥物资公司系各自民事主体资格独立的不同法人,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对该公司的追加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法定追加情形;二、申请追加路桥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根据前述规定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除需具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之外,还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不能证明其财产各自独立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从路桥公司提交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等资料来看,路桥公司与道桥物资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各自财产独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追加条件。综上,重庆能投南岸分公司的追加理由不成立,对其追加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能投商贸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黔03执22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