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皖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33号
广西皖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皖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76126.8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20352039900100000526931000156,实际冻结1003.07元;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632752293,实际冻结6600.54元;3.兴业银行遵义分行、603010100100004974,实际冻结0元;4.招商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850900485710403,实际冻结3118.12元;5.中信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8113201013800116701,实际冻结1754.02元;6.中信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8113201013400115787,实际冻结1679.08元;7.中信银行遵义碧云支行、8113201012900105045,8.中国银行太原创业街支行、146758119594,实际冻结563.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