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4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市协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香榭花都商住小区4号楼2-1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AK7LD8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市。
被告: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开投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93525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系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系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市城乡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MA6NRT566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系丽江市城乡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市协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市城乡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云072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云07民终177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72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07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签订协议和解,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
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