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执476号
原告聚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沪02民终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聚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昊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00元并由**对上述应给付价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昊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昊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昊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林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祝文龙
书记员 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