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424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期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勇,职务: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街道办事处高铁站天书酒店旁。
原告***诉被告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