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1号(安顺市地方海事局5楼)。
法定代表人:吴宏建,董事长。
原审被告: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顺智,总经理。
上诉人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福华
审 判 员 曹玉乾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范 琳
书 记 员 张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