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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16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