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08执保508号
广西龙之顺投资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龙之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冻结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行、民生、光大、工行)、***(信用社、建行、农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369639元,实际冻结191.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