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保1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205国道以西、滨博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0424159N。
法定代表人:韩团结。
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0P24F。
法定代表人:田耕。
被申请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21号7-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480X0。
法定代表人:于中路。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1602民初42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9252.18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