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195号
申请人:***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城市广场4-3#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梅占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裕,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航,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罡。
申请人***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871402元的财产。申请人***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48714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87140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蓝 海
审判员 曾庆枢
审判员 黎中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苑湖
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