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45号
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0P2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能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14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11NWXJ。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价值925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保8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临近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2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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