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区城南路四通租赁站与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3号
原告钟山区城南路四通租赁站(经营者肖其全,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南路荷城办马安村四组1号(市一中后面)。
委托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税清平,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桃溪大道中段燃气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57331223-9。
法定代表人荆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城南路四通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代理审判员弋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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