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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111号 原告: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北海风***B座1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辽宁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