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13号 申请人: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北海风***B座11层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延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3,046,538.87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延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3,046,538.87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