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95号
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2号商业楼1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北海风***B座11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账号xxxx、贵州银行遵义南京路支行账号xxxx、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xxxx、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延安路支行账号xxxx共计1,67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账号xxxx、贵州银行遵义南京路支行账号xxxx、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xxxx、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延安路支行账号xxxx共计1,67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