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玖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03执保337号 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ODQ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大道中段燃气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3312239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男,1952年12于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民身份早码:52210119521207019。被申请人:***,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玖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