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937号
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勤法。
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86元,减半收取计10,143元,由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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