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荔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364号之二 原告:上海荔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1号。 投资人:**,该租赁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租赁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工业区莘奉公路-338号。 原告上海荔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申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荔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4.37元,减半收取计5,017.18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均由原告上海荔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