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

1150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1150号
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国,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陆宝林。
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街道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良。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