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与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189号
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沪(**)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杭川镇武林东路1号欧沪国际大酒店(主楼)公寓13层132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柏青,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沪(**)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柏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0元,减半收取计11,320元,由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征
人民陪审员  章林华
人民陪审员  章 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厚平
书 记 员  陈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