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68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原告上海双鹤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浦城县樱园农业休闲农庄(普通合伙)、周治平、李松友、邢加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68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5民初46817号民事判决书中“二、被告周治平、李松友、邢加寿、***对被告浦城县樱园农业休闲农庄(普通合伙)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更正为“二、被告周治平、李松友、邢加寿、***对被告浦城县樱园农业休闲农庄(普通合伙)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