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3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康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18号(贵州西南国际家居城)。
负责人:余元琼,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康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审被告:康中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被告:黎芳,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被告:赵兰,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及原审被告康俊、康中平、黎芳、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宋丹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多种方式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17元。上诉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前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敏
书记员岳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