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591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康俊。
原告**诉被告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喜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