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1927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3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康俊平。
被申请人:贵州贝尼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6层3号。
法定代表人:康俊。
被申请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何坝社区街上组。
法定代表人:康仲兵。
被申请人:康中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06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康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康蓓,女,1997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杨秀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贝尼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中平、**、康俊、康蓓、杨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995,045.1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贝尼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中平、**、康俊、康蓓、杨秀明的银行存款8,995,045.1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俊 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