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4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166号空间俊园B座28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江,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90年01月1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省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金关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津,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3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康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鹤,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龙、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273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