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10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同武,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幸福路七巷16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康蓓,女,苗族,1997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康俊,男,苗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朱武群,女,苗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3幢1单元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79067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乡何坝社区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9978A。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同武与被申请人***、***、康蓓、康俊、朱武群、贵州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粤0310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并以(2019)粤0310执保278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先后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号)、被申请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门店共计39间,保全标的以人民币6,894,831.00元为限。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市遵义市凤冈县夜郎古甸一期1号楼商业门店共计39间的查封。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门店共计39间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