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3814号
原告:贵州金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锦绣星城4栋1-6-1号。
法定代表人:冉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军,男,苗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02月16日生,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3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康中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康中平,男,苗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康俊,男,苗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贵州金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中平、康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金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双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