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1,53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1,702元。裁决生效后,因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48.6元。因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野生动物园的影视设备,我院将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和拍卖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裁决、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评估和拍卖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