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沪7101破18号
申请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松路275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602-13室。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12日,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丽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通知了影丽方公司。影丽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影丽方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万厦公司与影丽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裁决,影丽方公司支付万厦公司工程款211,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仲裁费用11,702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影丽方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万厦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沪02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影丽方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影丽方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影丽方公司对万厦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