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825号
原告: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489弄8号3幢214室。
被告: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13层1301内1306室。
被告:沈阳苏宁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69号。
原告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沈阳苏宁电影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沈阳苏宁电影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夏 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