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海万厦建筑装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1,53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1,702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6年9月5日向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48.60元。因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6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788.6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