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62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南庄坪营业厅,住所地***市永定区。 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南庄坪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