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234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迎宾路62号。
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