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02民初1370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迎宾路62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