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02民初1370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迎宾路62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