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耿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13号
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8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并作为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还款3万元。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前还款5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则需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被告***在其个人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必须以其公司资产对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原件一份,协议由被告***签字确认,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在协议中承诺2014年1月25日前还款5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需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信贷利率的2倍计算,被告***在其个人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必须以其公司资产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借款事实,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不同意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只同意支付3万元的利息。被告***认为借款只是其个人借款,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不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没有担保的意愿,被告***签字时没有与股东商量,还款协议上也没有公司的盖章。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自借款之日即200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被告***虽作为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还款协议上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承担系争借款的担保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上海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本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青浦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涂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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