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毛慧芬
  代理审判员 顾  依
  书  记  员 林 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案号:(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745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