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436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江滨路二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均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勤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整栋部位:366、36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勤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