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70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65年04月0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安微省来安县。
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67年12月1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安微省来安县。
申请执行人:魏xx,男,1968年05月0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安微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王x,男,1975年12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43XA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二段30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
本院在执行黄xx、陆xx、魏xx与王x、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青27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x、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xx、陆xx、魏xx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x、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黄xx、陆xx、魏xx电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04月22日、2021年06月21日、2021年07月14日、2022年03月21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x、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注册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已跟第一被执行人王x在私底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06月30日委托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查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于2022年04月20日依法将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效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2022年04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黄xx、陆xx、魏xx进行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案进行终本。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黄xx、陆xx、魏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朋措扎西
审 判 员 任 立 辉
审 判 员 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日 毛 先
书 记 员 ***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