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504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43XA。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案款25134元。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