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504执13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 本院立案受理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川0504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2021)川0504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