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618号
原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