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959号

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江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8月24日被告因承建上海贝尼汽配厂房等工程而与原告订立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5,459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815,459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48,927元。
被告辩称,欠款金额有异议,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0元,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0元,2006年2月25日、2006年3月25日各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250,000元于2006年4月25日前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41元,合计人民币18,494元,原、被告各半承担人民币9247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06年4月25日前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三、如被告按期履行上列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列第一、二项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即可申请全额执行,且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书记员唐军花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