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6200号





原告: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忠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晓君,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上海创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鸣。
原告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创列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中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军花






书 记 员


李夏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