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20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生,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格凸大道南段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H4XTG08。
法定代表人:胡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灯诉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