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5民初879号
原告:紫云县兴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石头寨村三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5MA6JB9A2X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格凸大道南段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H4XTG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紫云县兴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紫云县兴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紫云县兴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云县兴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义
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