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5民初72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格凸大道南段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H4XTGO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欢
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