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恺申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7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宋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璐,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蒋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项3,899,315.32元,利息119,125.4元(以1,2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算;以281,712.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算;以2,347,602.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2,584元。
本院立案后,通过电子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起1年,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XX街坊8/1丘(XX区XX区XX地块)已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续冻续封需提前30日递交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陆红根
审 判 员 施风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怡婧
书 记 员 沈志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